2021-11潘显华、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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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:2023-09-12 14:57:5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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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人(原审被告):刘彬,男,委托诉讼代理人:杨卿,四川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上诉人(原审被

告):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。一、撤销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(2020)川3330民初9号民事判决;二、驳回潘显华的诉讼请求。一审案件受理费25320元,由潘显华负担,鉴定费29200元,由坤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;潘显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7元,由潘显华负担,刘彬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34元,由潘显华负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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